Sunday, March 27, 2011

“审美”商标纠纷索赔1.3万元

  本报讯(记者刘可 通讯员李辰)因合作期满后被许可人继续使用审美商标,并将审美用作企业名称,审美美发公司将北京某审美美发中心起诉到法院,要求1.3万元的赔偿款。近日,丰台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

  据介绍,审美美发公司为“审美”注册商标专用权人,2002年11月21日获国家商标局核准注册,主营业务之一为美容美发,经过多年经营,审美品牌在业内获得诸多荣誉,在国内具有较高知名度和影响力,服务得到广大消费者认可。2005年5月17日,审美公司与刘女士签订《审美品牌合作协议书》,合作期限为2005年5月17日至2010年5月16日,刘女士以支付品牌使用费的方式有偿使用“审美”商标。合同履行中,刘女士在未经审美公司许可的情况下将“审美”注册成企业字号,并在合同期满后仍然继续使用审美商标。侵犯了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起诉要求审美美发中心立即停止侵权行为,销毁含有“审美”字样的宣传片、会员卡、装修装潢,变更企业名称,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律师费共计1.3万元。

  审美美发中心在庭上认为,公司和审美美发公司签了五年的合同,但在这五年里对方没有尽到合同义务和相关的技术支持,中心已经注册某审美美容美发中心,并获通过,不存在侵权,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由于审美美发中心坚持不同意更改企业名称,双方未能达成调解,本案没有当庭宣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