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认定自首
但不能作为从轻处罚条件和理由,因为他的主观恶性和人身危险性太大
辩护律师·激情杀人
犯罪意图是瞬间产生,被告人性格内向,不具备突发事故的处理能力
3月23日上午,备受关注的西安音乐学院大三学生药家鑫开车撞伤人后又连刺数刀致对方死亡一案,在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审,包括受害人张妙丈夫王辉在内的近30位受害人亲属到庭旁听。药家鑫表示后悔,其律师辩称为激情杀人。
法庭围绕“药家鑫的自首是否成立”、“药家鑫的悔罪态度”、“取得被害人亲属谅解的程度”、“药家鑫的主观恶性到底有多重”四个焦点展开辩论。经过3个小时的庭审,一审结束,法官宣布此案经合议庭合议后,将择日宣判。
庭审首次证实
捅了6刀,并非8刀
在昨天庭审中首次证实,经法医鉴定,药家鑫捅了死者6刀,而非此前传言的8刀,张妙的心包被刺伤,大出血致死。
昨天庭审现场,受害人张妙的亲属作为刑事附带民事原告人,委托代理律师许涛请求法院依法从重追究被告人药家鑫故意杀人罪的刑事责任,并赔偿张妙的死亡赔偿金、丧葬费、以及原告精神抚慰金等赔偿金共计53万多元。法庭辩论阶段,控辩双方就被告人药家鑫是否有自首情节展开激烈争辩。经过多轮辩论,公诉机关最终确认被告人药家鑫有自首情节。不过公诉人李援民说,认定被告人药家鑫的自首情节,并不能作为从轻处罚他的条件和理由。
李援民说,因为最高法院有司法解释,就是自首可以、但不是必须要从轻处罚,因为他(药家鑫)的主观恶性和人身危险性太大了。
律师抛出激情犯罪说
心理脆弱,临时起意
药家鑫的律师辩护表示,这是一起交通肇事转型的故意杀人案件,药家鑫是一念之差,属于激情杀人。他的成长道路没有污点,学习优秀、得过各种奖励,且有自首情节。希望法庭从宽量刑,给他一条改过自新的路。
律师认为,通过法庭调查,本案不是有预谋有计划,纯属偶然。不是直接发生的故意杀人。而是一起意外的交通事故演变。药家鑫因学习、就业压力,心里承受着很重的压力,压抑,抑郁。被告人实际上早已经丧失对生活的信心,都产生了自杀的念头。本案发生,是心里不良情绪凝结。属于自身的心理脆弱,临时起意,可以定义为激情杀人———犯罪意图是瞬间产生,缺乏社会经验,在恐慌前提下做出的,被告人性格内向,不具备突发事故的处理能力。
死者家属面对请愿书
“我们不看那个”
辩护律师向法庭提交了3份证据,以证明药家鑫确有悔过态度。其中包括被告人校友、同学、邻居的4份请愿书,请求法庭给被告人一个改过自新的机会。但受害人张妙的丈夫说:我们不看那个,那都是垃圾。
针对辩护律师的陈述,公诉人表示,买刀防身对被害人狂刺,说明他的主观恶性非常重;初犯不能作为从轻处罚的理由;一般人把人撞倒了,都是把人扶起来,这是一般的道德底线。他连这一点起码的做人的道德底线都丧失了,因此也不能做从轻处罚。”
现场特写
药家鑫:愿给张妙父母养老
在昨天的庭审过称中,药家鑫显得较为恐慌,多次提到“害怕”、“心慌”、“后悔”,并当庭向受害者家属下跪表示歉意。在陈述案情时也一度情绪失控,失声痛哭。
药家鑫在庭审结束前做了最后陈述:“我的行为深深地伤害了两个家庭,我和我的父母会尽最大努力赔偿。我会怀着感恩的心,忏悔的心,愿意给张妙的父母养老,给他们当牛做马,祈求他们的宽恕,请给我们一次机会,我对不起他们,对不起。”随后,当庭递交了一份悔过书。
在庭审过程中,被害人的家属席不时有啜泣声。被害人张妙的丈夫当庭质问药家鑫:“农民就难缠吗……她额头上写着‘我是农民’?你就是把她撞瘫了……我不问你要一分钱……孩子才2岁,昨天看着妈妈的照片说是阿姨,问妈妈干嘛去了。”
对话药家鑫
案情细节首次曝光
开车换光碟换来牢狱之灾
记者:我想作案时的镜头已经在你脑海里重演无数次了。
药家鑫:去年10月20日晚11点多,我开车去大学城见朋友,返回西安的路上,车里音响的光碟听完了,我就低头换另一张光碟。换碟时感觉车身颤了一下,同时听见“哐啷”的撞击声。我停下车,透过车灯发现,车前有一辆电动自行车。我想坏了,出事了。下车后,发现张妙躺在地上,距离我的车只有两三米,并且抬起头正在记车号,我一时鬼迷心窍,掏出随身携带的尖刀,将她杀死了。之后,我开车逃离现场,没多久,又撞了两个人,再要想驾车逃跑时,被附近居民围在了现场,后来就被警察抓了。
记者:你撞了人,为什么还要继续伤害他人?
药家鑫:我当时特别慌乱,看见她躺在地上,看样子伤势很严重,又发现她在记我的车号,想着农村人比较难缠,要是被撞者落下终身残疾,她会缠我一辈子。担心对方找我父母,找我的学校。我心里害怕,一看周围没有目击者,所以……在一时混乱的状态下做了错事。害了他人性命,也毁了自己一辈子。
记者:当时受害者张妙有没有向你求饶?
药家鑫:我下车之后就发现她在呻吟,直到后来一直都在呻吟,嘴里有没有说求饶的话我没听清,她的惨叫声让我烦乱。我当时血已经上了脑门,就没有理会……
(新华社、央视、华商报)
新闻名词
激情杀人
即本无任何杀人故意,但在被害人的刺激、挑逗下而失去理智,失控而将他人杀死,其必须具备以下条件:其一,必须是因被害人严重过错而引起行为人的情绪强烈波动;其二,行为人在精神上受到强烈刺激,一时失去理智,丧失或减弱了自己的辨认能力和自我控制能力;其三,必须是在激愤的精神状态下当场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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